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
坛国税发〔2008〕83号
2009-04-08
信息名称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索引号014139505/2009-00004
主题分类财政、金融、审计体裁分类通知组配分类其他税务局政策法规
文件编号坛国税发〔2008〕83号发布机构税务局
产生日期2008-12-26发布日期2009-04-08废止日期有效
内容概述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坛国税发〔2008〕83号
现将常州市国家税务局《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常国税发[2008]161号)转发给你们,希遵照执行。

金坛市国家税务局

二○○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

江苏省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文件 常国税发[2008]161号
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

各辖市(区)国家税务局,市区各派出机构,机关各业务处室:

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《转发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>的通知》(苏国税发[2008]156号)转发给你们,希遵照执行。

常州市国家税务局

二○○八年十一月二十日

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件

苏国税发〔2008〕156号

转发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的通知

各省辖市、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,常熟市、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,省局直属税务分局:
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138号)转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江苏省国家税务局

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

立即登录